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宁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司〔2021〕21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本通知所指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县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
三、清理原则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我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理念,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针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涉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集中攻关,找准问题,精准施策,切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填写《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
(二)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证明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填写《证明事项清单》(附件2)。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三)要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清单,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各部门要在2021年5月15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部门取消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保留清单。
请各部门于4月27日前将附件1、2表格(纸质盖章及电子版)报至县司法局。
联系股室:县司法局法制监督与规范性文件审查股
联系电话:2161171
传真:2161172
古田县法制工作交流群QQ:829875855
电子邮箱:gtfzb3888159@163.com。
附件:1.取消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单
2.证明事项清单
古田县司法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