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古田县税收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田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田县税收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税收保障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支持、协助、监督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的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工作经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并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必要支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收监管
第六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管辖税源实际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利用职权混淆预算级次或税种征收,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税款。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采取措施清缴欠税。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实行税务公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税程序、纳税服务规范以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办税辅导、权利救济等各种便捷的服务,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保密。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根据举报贡献大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财税部门与各乡镇常态化联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与财税部门沟通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财税收入形势分析会,开展乡镇所属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运行情况交流和信息共享,交换各乡镇支持财税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古田县税源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住建局、工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办、供电公司、各乡镇为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税源监控,形成协税护税体制。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工作。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提前五天通知产生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县直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准备资料,并及时派出税务人员到该部门和单位获取信息。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传递涉税信息。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在打击逃、骗、抗税等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可请求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的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委托代征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便于源头控管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将代征税款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
第二十八条 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高执行代征手续费给付比例,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可根据代征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手续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古政办〔2012〕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古田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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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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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项目
(具体内容由各单位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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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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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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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税财产产权判决及拍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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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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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含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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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2、旅馆业床位数量
3、炸药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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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管所接受各驾校为学员报名考试的信息
5、车辆登记、过户、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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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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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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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
2、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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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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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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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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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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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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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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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或补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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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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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
(外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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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含股权转让)信息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3、本地企业到境外投资核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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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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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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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信息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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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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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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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财政拨款信息
2、拨付同级公立医院购买医药、器械和设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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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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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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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信息
2、医保刷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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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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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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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变更信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权出让信息
3、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省、市级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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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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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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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治理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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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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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含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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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4、典型工程建安造价指标信息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证号、项目名称、坐落、预售楼号、预售面积、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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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变更信息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变更信息
8、《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发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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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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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含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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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产转移、变更信息(交易价格、数量、面积、类型)
10、房产总登记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总面积、办结日期)
11、房地产预售备案涉税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号、单元号、面积、金额、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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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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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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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2、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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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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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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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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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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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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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2、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3、商业性体育比赛(含涉外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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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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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含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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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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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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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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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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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国有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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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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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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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2、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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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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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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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含外国和外地驻古施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分支机构开业、变更(含股权变更)、注销、吊销信息
2、当事人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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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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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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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制造企业药品生产、批发监管信息
2、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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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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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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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汇总信息
2、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标汇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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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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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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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发放、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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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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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
(祥丰/灵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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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电立户、变更以及注销信息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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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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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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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立户、变更以及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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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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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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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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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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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古田县税源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春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江希东 县政府办主任
李黄慧 县财政局局长
林 骅 县国税局局长
林丽辉 县地税局局长
成 员:谭国良 县发改局局长
江金文 县经贸局局长
刘孝铭 县国土局局长
黄 骅 县住建局局长
黄东曦 县工商局局长
黄昭恩 县统计局局长
黄友波 县银监办主任
朱能杰 中国人民银行古田支行行长
周学鼎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阮依玥 大甲镇宣传委员、副乡长
李韩新 杉洋镇宣传委员、人武部部长
黄家寿 鹤塘镇副科级干部
李 霞 卓洋乡人大主席
黄鑫斌 吉巷乡党委委员
刘贤生 大桥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陈柳英 泮洋乡副乡长
卓巧桂 平湖镇科技副镇长
杨鸿松 凤埔乡宣传委员、副乡长
江希棉 凤都镇党委委员
池新基 水口镇人大主席
余莲枝 黄田镇副镇长
杨华重 城东街道计生副书记
陈声武 城西街道科技副主任
税源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国税局副局长周国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地税局副局长杜立久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