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现将《古田县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就业七十条扶持政策》(古政文〔2019〕28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三十四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税务局)”修订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第三十五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税务局)”修订为“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古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