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2100-0200-2018-00267
- 发文字号: 古政文〔2018〕197号
- 发布机构: 古田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18-09-12
- 标 题: 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 有 效 性: 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畜禽屠宰加工业的发展,全面提升屠宰加工业的现代化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肉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肉品的消费需求,2017年12月29日县政府印发了《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政文〔2017〕344号)。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7〕17号)文件,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四条第二点第五小点修订为: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具有资质的屠宰操作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畜禽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屠宰台账管理、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
二、第四条第三点修订为:
新建标准化畜禽屠宰厂的建设单位向宁德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屠宰厂的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屠宰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宁德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县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屠宰厂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古田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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