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自古就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根据《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绿化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明溪等31个单位古树名木普查成果的批复》(闽绿委〔2016〕1号)要求,为加强我县古树名木保护,切实做好古树名木挂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的数量
经过普查和省级检查验收,全县共确定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共712株,其中:单株保护491株,42个古树群221株(详见附件1、2)。
二、古树名木保护牌格式
由县政府统一制作保护牌,并标注树木名称、科属、编号、树龄、保护级别、挂牌单位和日期等内容。
三、古树名木管护责任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护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
(三)林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护单位负责。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林权单位指定的管护人负责。
(五)农村居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个人负责。
(六)铁路、公路、河堤、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四、禁止毁坏、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钉钉、刻划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倾倒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污水污物等。
(四)未经管护者同意,采摘果实或种子。
(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等设施。
(七)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或传染森林病虫害。
(八)其它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五、严禁采伐、迁移古树名木
(一)因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其它情况确需迁移、采伐古树名木的,应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批准采伐的、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其档案,收回保护牌。
(三)经批准迁移、采伐的古树名木,需要运输的,按《福建省凭证运输木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办《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四)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
六、处罚规定
(一)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古田县挂牌保护古树群清单
2.古田县挂牌保护古树名木清单
古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