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生产者资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情况。
检查依据及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要点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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