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在原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基础上,增加支持群体。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在原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基础上,在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三)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二、适当提高额度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新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020年6月30日后,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各级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2020年4月15日之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按原规定执行。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执行。
五、明晰贴息政策
(一)2020年4月15日之前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规定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从上级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二)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与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50%贴息,贴息资金从上级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贴息。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简化审批程序
可通过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窗口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县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7个工作日内, 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企业,及经营稳定守信的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经经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定,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根据我县近年来创业担保贷款基金(风险保证金)运营情况和上级政策,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总额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控制在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风险保证金)总量承担有限代偿责任,采取总额风险控制和单笔贷款按比例风险补偿的办法。当担保不足代偿经办金融机构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由担保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按50%:50%比例分担。
九、明确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古田县支行、县人社局等职能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人民银行古田县支行、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古田县支行要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政策衔接
2020年4月15日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它事项
(一)创业担保贷款协议一年一签订,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如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有关政策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古田县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古田县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操作规程
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古田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古田县支行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操作规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及资质认定
第一类: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对象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高校毕业生。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留学生)和毕业生5年以上10年以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县范围内创业、具有县外户籍的大中专全日制普通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县户籍毕业生。(毕业5年以上10年以内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利率及期限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相同 ,但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3.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的农民;
(7)农村三类居民: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持《残疾人证》人员;
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指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等规定,对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指持有本县《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仅限于法人代表。
9.网络商户。指已经在古田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申请条件:
1.借款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借款人享受贴息时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借款人应通过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
4.借款人创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户、残疾人员外,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其创业实体应为登记注册5年以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以《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间为准)。
第二类:小微企业创业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类:新增支持群体
(一)对象范围: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
4.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认定标准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认定依据:
(1)疫情期间,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在疫情期间,某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零的税务凭证。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认定依据:
(1)申请人贷款购置车辆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贷款所购车辆的行驶证、出租汽车车辆营业证;
(3)申请人驾驶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贷款购车加入网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
认定依据:
(1)申请人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申请人贷款购置车辆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贷款所购车辆的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符合条件的出租、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认定依据:
(1)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2)出租车企业或其子公司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3)其他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5.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
认定依据:
(1)申请人已按时还清贷款的银行证明材料;
(2)在疫情期间,申请人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环比下降一定比例的。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一)借款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窗口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填写《古田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见表样1 ),小微企业填写《古田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见表样2 )。
(三)高校毕业生向古田县大学生创业协会申请;其他借款人、小微企业向户籍或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大学生创业协会、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创业状态等,签署意见并盖章,推荐至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借款人向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表及贷款需所需的申请材料,人社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农村合作社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借款人的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小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员工花名册一份。
(三)新增支持群体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还需携带认定标准所要求的材料一份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县大学生创业协会、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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