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圣达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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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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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停放于凤都镇溪坪高速公路大桥下木料堆料场的车辆(皖Sxxxxx)、挂车(皖Sxxxx挂);车辆(皖Sxxxxx)、挂车(Sxxxx挂)及车上装载的废电路板渣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具体表现为未经批准将65吨固体废物从浙江温岭市坞根镇运输转移至福建省古田县凤都镇溪坪高速公路大桥下木料堆料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11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现场附图、2021年11月11日、11月12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跟车押运人员陈xx、接货人员胡xx、运货司机谢xx、张xx的询问笔录等为证,证明你公司未经批准将65吨固体废物从浙江温岭市坞根镇运输转移至福建省古田县凤都镇溪坪高速公路大桥下木料堆料场的事实;
2、安徽省利辛县圣达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跟车押运人员陈**、接货人员胡xx、运货司机谢xx、张xx身份证复印件、运货司机谢xx、张xx驾驶证、货车、挂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调查对象的相关信息;
3、2021年11月11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现场附图、2021年11月11日、11月12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跟车押运人员陈xx、接货人员胡xx、运货司机谢xx、张xx的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运输废电路板渣的车辆(皖Sxxxxx)、挂车(皖Sxxxx挂);车辆(皖Sxxxxx)、挂车(Sxxxx挂)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古田县起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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