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特斯拉塑胶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4M63A39
投资人:刘**
地址:福建省古田县黄田镇横山工业路6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于同日对你厂总经理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你厂于2019年3月份租赁古田县丰森板业有限公司厂房进行设备安装建设,于2019年5月份完成设备安装并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你厂塑料玩具制造项目属于名录第40项中的玩具制造245*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但至今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对你厂总经理刘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2.你厂总经理刘*提供的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刘进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你厂总经理刘*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厂于2019年3月份租赁古田县丰森板业有限公司厂房的事实;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厂所从事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事实;
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厂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于2021年11月16日前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网站标识码:3509220001闽公网安备:35092202000104闽ICP备17029847号-1
地址:福建省古田县解放路169号邮编:352200电话:0593-3882168
您是本站第 2322315位访问者
主办单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政府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