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吉巷村三板洋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739539020B
投资人:陈**
地址:古田县吉巷乡吉巷村大街129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2日对你电站进行现场检查,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电站管理人员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电站存在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你电站核定的生态下泄流量为0.43m³/s。通过水库大坝底直径30公分的铁管进行泄流。现场检查时,因下泄管道被泥沙等物堵塞,导致下泄水流不足,水库下流出现脱水段,现场监控数据显示为0。现场调大下泄流量管道闸门,依旧无法增加下泄水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2日对你电站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7月26日对你电站管理员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电站未进行放水,未执行最小下泄流量,水库下游出现脱水段的事实;
2.2021年7月22日你电站管理员甘**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电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
现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执行调水方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电站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于9月15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执行最小下泄流量。
我局将对你电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电站逾期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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