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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凤埔乡官亭村官亭19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对你公司尾矿综合利用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于2021年4月2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第四十七大类“生态环保和环境治理业”第103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类别,你公司尾矿综合利用生产线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你公司未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于2020年12月开始建设相关生产线,现场检查时,已建成一条尾矿综合利用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脱水机、烘干机、燃烧机,分级机、输送带等;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有脱硫塔、净化塔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2021年4月2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建设一条尾矿综合利用生产线的事实;
2.2021年4月2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提供的《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说明》、公司机器设备及建筑物租金资产评估报告、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4.2021年4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明你公司已于2020年9月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立即停止尾矿综合利用生产线相关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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