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在国家积极支持下,古田县高度重视闽江流域(古田段)的防洪治理,大力开展重点河段治理、河道清水工程、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并取得一些成效。但闽江流域(古田段)一些河段仍存在防洪工程未闭合未达标,无法形成完整的防洪体系,滞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近年来极端气象状况频现,洪涝灾害仍是古田县建设发展的心腹大患。因此,为减轻闽江流域(古田段)有关乡镇、街道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设沿岸城区和乡镇相应标准的防洪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对改善民生和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
2.《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
二、制定过程
我局自2022年1月份起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闽江流域(古田段)防洪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初稿),2022年2月7日向古田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口镇、黄田镇、凤都镇、吉巷乡人民政府,城东、城西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专题征求意见。2022年2月11日收到征求单位的反馈意见,均无意见。
2022年2月14日我局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修改完善了部分条款,形成了《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闽江流域(古田段)防洪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报县政府正式行文。
三、主要内容
从“工程建设征地涉及范围、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迁入户口和分户、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四个方面规定内容及重要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工程建设征地涉及范围:
闽江流域(古田段)防洪工程永久占地包括堤防及护岸占地范围,施工临时用地包括施工工区、土料场、施工临时道路及施工场地及堆场用地。【本条依据《闽江流域(古田段)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8.2.1“本工程建设征地包括工程永久占地包括堤防及护岸占地范围。”、8.2.2“本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包括施工工区、土料场、施工临时道路及施工场地及堆场用地。”制定】
(二)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古田县闽江流域(古田段)防洪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设行为(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实施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各种经济作物或树木。【本条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七条制定、《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第三节制定】
(三)迁入户口、分户: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2003年以前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落户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分户的,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本条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七条制定、《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第三节制定】
(四)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户口、分户、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本条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七条制定、《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第三节制定】
四、法制审核情况
经认真审查,本通告未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经我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没有不同意见。
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人:古田县水利局陈先生
电话:0593-3880921
古田县水利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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