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作为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规范交通行为、引导交通有序的重要功能作用,是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省委尤权书记、于伟国省长在2016年全省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明确要求,从2016年起全省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纳入2016年“立项挂牌办理”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印发了《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宁政办〔2016〕194号)文件,结合2018年省运会举办契机,从2016年起用三年时间,通过整治一批拥堵路段和节点,建设一批道路配套设施,采取一批执法管理措施,推动一批城市交通设计,提高城市综合交通管理水平和智能化水平,有效缓解城市核心区交通拥堵,切实保障城市交通运行总体安全平稳有序顺畅。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统一工作,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共四个章节、二十四条,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都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的归口统一管理;
(二)明确了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简称“四同时”);
(三)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有关工作作了规定;
(四)明确了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将建成并验收合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
(五)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六)规定了未经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涂改、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同时,规定了以下七种禁止行为:
1、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非交通安全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
2、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相混淆招牌、符号、图案。
3、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单位指示(路)牌。
4、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5、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
6、擅自拆除、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7、其他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三、特色亮点
《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 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作了规定,做到各环节工作有章可循;
(二)对各有关部门在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有利于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三)确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归口统一管理,有利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维护管理的专业化;
(四)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经费得到保障,明确由市财政统筹划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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