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1〕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延续执行《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古政办〔2020〕32号),实施办法按照《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古政办〔2020〕49号)施行。延续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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