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古农(农产品)罚〔2022〕1号 |
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蔬菜案 |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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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古田县城东街道西丰里村西丰洋田地种植韭菜时使用了农药“腐霉利”,在未达到安全间隔期就收获韭菜并销售给古田县吴文珍蔬菜摊,数量2.5Kg。 |
种类: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六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履行方式: 自行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 接到决定书后15日内 |
机关: 古田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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