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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依据:
1.1.《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2.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2.办理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3.有无数量限制:无
4.申报材料
4.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4.1.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4.1.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1.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4.1.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1.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1.6.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1.7.《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备注:1、所有材料均一式一份、应当使用A4型纸,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并提供原件核对;2、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3、能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电子文件共享的申报材料减免提交,需纸质存档的由窗口自行打印;4、减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在收件时,经办事群众同意,将其身份证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电子证照库后打印生成复印件,并提供后续办事使用。群众后续办理其他事项时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窗口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打印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程序
5.1.受理(审查):申请人通过网上预审或现场申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注册官在当场对材料形式进行审查;
5.2.决定(送达):上一级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并通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通知书。
6.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7.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8.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593-3999069、0593-3999070
9.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中心督查股 0593-3999055 县效能办 0593-388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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