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全县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意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对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部门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县级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指导和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8、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的审计。
(五)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和市驻我县单位或垂直管理系统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古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七)负责审计干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科研工作;受理审计举报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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