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民政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救灾工作,了解、检查、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审批全县性募捐义演;接收、分配国际援助、社会捐助的救灾款物;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检查指导五保户的供养;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和城乡特困户的救济工作。
三、建立、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乡)镇规范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提出县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济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各乡(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及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负责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在乡老红军、红军失散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负责因公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评残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审核、上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七、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并督促各项待遇的落实;管理军用饮食站、供水站;组织、指导全县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生产经营。
八、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指导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负责组织实施对村(居)委会建设等情况的调查摸底,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指导村(居)委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九、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审核婚姻中介机构,指导婚姻服务工作,推行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承办我县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及行政区域界线调整、政府驻地迁移等调查、论证、审核和申报工作;主管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及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生产及技术改造和质量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各乡(镇)推行火葬和丧葬习俗改革工作,指导各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审核县级兴建经营性公墓(含骨灰堂、楼、塔、园);审批辖区内经营、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用具单位。
十三、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全县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县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县级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县级福利资金。
十五、负责全县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资产管理。
十六、组织指导全县民政系统的干部培训和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全县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窗口行风建设。
十七、指导全县老龄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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