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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
古田县国土资源局 |
| ◆ 机构地址 |
东小区614中路96号 |
| ◆ 邮政编码 |
352200 |
| ◆ 联系电话 |
3882192 |
| ◆ 投诉电话 |
96625 |
| ◆ 机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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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职能 |
1、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制定全县非农用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制定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规划。
3、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农用地用途管制,开展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规范土地、矿产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负责城镇国有土地资产(含“三资”企业用地)和矿产资源现状调查,加强地价和矿产价款评估机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整公布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市场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负责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矿产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矿产费税的征收管理。
8、主管全县城乡农用地转让、征用、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前期管理,组织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用地;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供应与置换。
9、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出租的审核、审批;承担矿产资源储存量管理工作,确认矿产资源储存量评审结,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地勘单位依法勘查矿产资源,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
10、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协助管理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
11、组织协调全县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
12、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13、负责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14、对乡镇国土资源实行直接管理,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15、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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