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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领导班子 内设机构 工作动态
 机构名称 古田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机构地址 古田县解放路169号县政府大楼(五层)
 邮政编码 352200
 联系电话 3882030  3882327
 投诉电话 3882030  3803751
 机构网站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节目标及调节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

  2、做好全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搞好资源开发、扶贫开发、生产力布局、第三产业发展、城市化、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工作,引导和推进全县经济结构优化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3、研究分析本县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运行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政策,提出综合运用财税、信贷等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企业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4、提出本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与投资方向,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安排或转报古田县重大建设项目和按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指导与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开工报告、后评价等的管理和协调,会同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或上报项目。

  5、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做好古田县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推介工作,安排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6、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与古田县有关的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编制关系区域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县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和战略储备。

  7、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8、研究制定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全县经济工作的规章、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9、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工作;负责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之间的关系;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保障工作。

  10、管理县信息中心,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实施政府信息上网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发布宏观经济信息,更好地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服务。

  11、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制定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

  12、拟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粮食等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负责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分析、预警;开展工农产品成本调查。

  13、制定并实施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和保护价格;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时,负责向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报备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并依照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

  14、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活动,促其加强价格自律。

  15、贯彻实施全省定价目录;按照定价权限负责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并主持价格听证会,负责安排听证项目。

  1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核定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1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开展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

  18、负责维护全县行政区域内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欺诈、歧视、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支持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19、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20、负责认定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

  21、负责从事价格信息、监测、签证、论证等工作;价格研究工作。

  22、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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