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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政策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作者:蓝云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1 13:20:3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在福建省全面启动并逐步推开后,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出台新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悉,新政策针对参保人员普遍关心的扩大参保覆盖面、扩大医保享受范围、提高医保待遇、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等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有三条新规定颇具“亮点”:

  试点启动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当年“参合”期满后,应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举有利于解决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人员覆盖上的交叉,促进两种制度的合理衔接。

  孕产妇住院分娩也可享受医保。凡是参保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由设区市确定。

  将学生意外伤害列入门诊特殊病种。凡是已参保的中小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门诊甲类特殊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积极探索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模式;合理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医疗待遇;要让应参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在新学年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力求至今年年底福州、厦门、南平三设区市参保率达60%以上,泉州等其他六设区市参保率达50%以上,全省所有市、县、区都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记者 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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