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田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古田县工商局对复议申请人黄某作出的取缔无照经营、处罚没款2.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07年9月27日,古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黄某在不能提供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黄田镇某村内从事木片柴粉加工销售活动,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经调查取证,黄某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供认不讳。2007年11月9日,古田县工商局依法作出取缔无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黄某不服,向古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古田县工商局根据以上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维持决定。
据悉,这是古田县人民政府受理的首起不服工商处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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