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受省高院委托,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古田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宣判被告人陈为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立即执行。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6769万元;所得赃款1000元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被告人陈为武与同案犯陈本忠、高文(已判刑)合伙在福州至南平公路163KM+300M处,即古田县凤都镇赖坑路段开设“山城饭店”,并雇佣三名女服务员。同年11月,由于饭店经营不景气,三人共同谋划以色情引诱的方法抢劫、敲诈过往驾乘人员财物,共同作案三起,劫取他人财物5000元,并至一人死亡,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陈为武在参与作案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并对被害人徐福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同样起到主要作用,且案发后畏罪潜逃十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