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上午,宁德中院根据省高院的委托在古田召开公判大会,对张杰抢劫案进行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死刑,宣判后,被告人张杰被执行枪决。
2003年11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杰在古田县城关的环球酒吧通过叶某认识被害人胡某。同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杰与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在古田县鹤塘镇的街上同被害人胡某相遇后,见胡身上佩戴很多黄金首饰遂产生抢劫犯意。同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杰与同案人张某经过密谋,携带弹簧刀从古田城关乘车到达鹤塘,张杰打电话约被害人胡某到鹤塘黄氏宗祠外的台阶处会面。当晚6点多,胡某应邀到达会面处,被告人张杰与张某将胡某骗至鹤塘小学后山半坡处的草坪旁,二人将胡摔倒在地后,用手掐住胡的脖子,再用弹簧刀往胡某胸腹部捅刺,致胡心脏被刺破暴裂、左肺被刺穿、肝脏被刺中当场死亡。接着,被告人张杰伙同张某劫取了胡某佩戴的金项链1条、金手镯1副、金戒指2枚、迪比特5688型手机1部(经估价值约6678元),并将胡某的尸体抛弃于鹤塘小学后山斜坡口处的草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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