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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市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 (二楼摊位)
古市服合同二摊字(2008)第 号
甲方:古田县市场服务中心 乙方:二楼 号摊位经营者 ,男/女, 身份证号: 住址: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合同。
一、摊位号,经营范围,租赁期限。 1、甲方将古田县商业大世界市场二楼 号摊位,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 使用。 2、租赁期限四年零一个月,即自2009 年1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
二、租金交纳办法、时间及承租期内的税费负担。 1、乙方承租期限为四年零一个月,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交清上述租金。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日光灯照明电费(每条每年180元,按摊内实际使用条数计算),空调电费以月电表数计取,按148个摊位平均分担。各摊位在日常经营中不允许私自用电。上述电费应由乙方按甲方通知及时交纳。 3、乙方在承租期内的税费等,由乙方自负。
三、租赁期间场所修缮: 市场的正常修缮工作由甲方负责。但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摊位的使用权,所收租金不予返还。甲方如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利用租用的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的,或具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 2、乙方擅自改变所租赁的场所用途(含经营范围)或未经甲方同意对所租赁的场所及其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改建的。 3、乙方违反有关市场管理规定,不服从市管人员管理,违反有关场内卫生、质量安全、治安、交易秩序、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受到有关执法机关或甲方警告仍不自行改正的。 五、转租和改动不动产的约定: 1、乙方在承租期内确需将租赁场所转租的,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转让协议后方可将摊位转租给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用途(含经营范围)。 2、乙方在承租期内确需改动甲方不动产的,应预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但改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改动后的不动产权属甲方所有(如所附装修物等)。 3、乙方如需在市场内悬挂广告箱、牌,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 4、乙方在对所租摊位进行装修时,装修高度不得超过摊位隔断使用的铝合金的高度,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移交租赁场所或未能及时修缮租赁场所的,应按日偿付给乙方以该摊(店)日平均租金五倍标准的违约金。 2、租赁期满,乙方未及时交还租赁场所的,应由乙方按日并以该摊(店)日平均租金十倍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七、其他有关约定: 1、乙方在承租期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自觉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2、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场所毁损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任。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为确保乙方商品安全和利益,在遵循自愿的原则下,乙方应自觉参加商品保险。乙方在承租期内的商品及使用物品自行保管,安全责任自负。 5、市场所有通道不准摆放商品,占道经营,不得停放车辆及包装物。 6、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气味、噪音等排放应符合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标准。 7、租赁期满时,乙方应自觉清理好所租赁场所的滞留物,否则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的滞留物。 8、二楼大厅的经营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5点,乙方应准时进、退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9、本合同如遇上级政策变动时,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守,直至提前终止本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消防安全责任书》一份。
甲方:古田县市场服务中心 乙方: 号摊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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