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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2007]20号文件公布的我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县调整为480元,按照省人事厅闽人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07年8月1日起,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应在1月31日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遗属名册上报人事局,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提供在学证明,残疾的由县残联提供证明,其他对象由户籍所在派出所提供健在证明)。
二、各单位应随时掌握遗属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遗属抚恤待遇的落实,不得随意停发或减发遗属抚恤金,对丧失补助条件的遗属应及时停发补助费并上报人事局备案。
三、2008年1月31日前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从2008年2月1日起先停发补助费。
古田县人事局 古田县财政局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人事 退管 遗属 补助 通知
古田县人事局退管办 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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