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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政文〔2007〕115号
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古田县农村困难家庭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制订的《古田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古田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试行)
县民政局 县卫生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闽政〔200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觉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过重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
(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三)革命“五老”人员。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二)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报销金额和按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个人难以承担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数额多少,按一定比例再给予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根据我县实际,按照医疗救助基金总额和收支平衡原则,制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具体比例和最高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报销金额和按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个人自负余额部分,根据实际数额多少,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年每次住院自负医疗费余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可申请35%的医疗救助;年每次住院自负余额在3001元—5000元的,可申请40%的医疗救助;年每次住院自负余额在5001元以上的,可申请45%的医疗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
2、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精神病住院的,每人每年住院最高补助金额500元;其他大病按上项的救助标准执行。
(三)最高补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由县合管中心出具的合作医疗报销费用凭证及有关证明,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敬老院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对象一般应在报销合作医疗费用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敬老院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定,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有条件的,采取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由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并按照当地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凭有关证件和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五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和社会筹集多渠道解决。
(一)财政部门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其中:1、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2、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民政部门应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农村 医疗救助△ 细则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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